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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破坏的故意。
2.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特定的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承担着大量的客运、货运任务,对它们进行破坏会造成旅客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具有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其中航空器既包括飞机,也包括其他飞行工具。
3.破坏行为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由于交通工具性能的不同,倾覆也包含了各种情况,比如火车出轨、颠覆,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情况;上述交通工具由于遭到人为破坏而不能正常行驶,危及运载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这种毁坏行为与倾覆行为一样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为打击这种危害社会公共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要有实际后果发生。判断某种破坏行为是否已达到“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程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这不仅包括正在行驶和飞行期间,也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会危及到公共,故不构成本罪;
(2)破坏的是否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卫生设备或者其他不影响行驶的辅助设备等,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同样不构成本罪。
4.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只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
对这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故意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的故意。
2.破坏行为是针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涉及交通运输的设施的。如果破坏的是与交通运输无关的设施,不影响车辆行驶、船只航行、航空器飞行,则不构成本罪。法律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列举了多种方式,但并不能穷尽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形式,因此法律对破坏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交通设施和虽然没有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施,但却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其他破坏活动,同样予以打击。如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等。法律规定的破坏的含义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风险之中的行为等。
3.破坏行为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足以”表示的是一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已达到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如果其破坏交通设施的程度不会造成这种现实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这一条规定,本条处罚的是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刑法对过失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的也规定了处罚。行为人主观上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而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的行为,也要负刑事责任。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破坏行为,则应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处罚。
2.造成了严重后果。
对过失犯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